格律
本系統依據現存於日本遍照金剛撰,盧盛江校考:《文鏡秘府論彙校彙考》(北京:中華書局,2006年)、張伯偉《全唐五代詩格彙考》(南京:江蘇古籍出版社,2002年),整理出永明沈約到初唐元兢具有可規範性的格律規則,並先以五言四句詩為例建立系統,茲說明如下:
- 一、韻腳:兩句一聯,每聯的最後一個字押韻,首句可押可不押。
○○○○◎,○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●。
韻腳規範為格律詩所共遵,以下同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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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沈約四病:南朝齊永明時期的詩學理論以沈約(441-513年)「四聲八病」為核心,四聲概指平、上、去、入,八病則可分為兩組,分別為平頭、上尾、蜂腰、鶴膝(前四病)與大韻、小韻、正紐、旁紐(後四病),由於後四病在漢詩格律的變遷無法形成具體的規範,故本系統從略,而著重於前四病的規則對五言詩格律的規範與發展,以下說明格律條件之細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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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尾:第十字不與第五字同聲,依此類推。即每句句尾不押韻字與押韻字不可同平、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。
○○○○◎,○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●,○○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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鶴膝:第五字不與第十五字同聲,依此類推。即相鄰兩聯的上句不押韻之句尾字,不可同平、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,須四聲迭代。
○○○○●,○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●,○○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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蜂腰:以五言一句為單位,每句第二、五字不可同平、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。
○●○○●,○●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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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頭第一字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一字不可同平、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。
●○○○○,●○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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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頭第二字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二字不可同平、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。
○●○○○,○●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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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元兢四病:初唐元兢(約活動於668年前後),著有《詩髓腦》,繼續發展聲律理論,其「元兢四病」與「沈約四病」的規範原則基本相同,惟放寬部分「同平聲」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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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尾:同沈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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鶴膝:同沈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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蜂腰:略同沈約。惟同平聲者為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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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頭第一字:略同沈約。惟同平聲者為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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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頭第二字:同沈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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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元兢調聲三術:元兢《詩髓腦》的調聲三術為「換頭」、「護腰」與「相承」三者,其中換頭術又可細分為「雙換頭」與「拈二」,惟「拈二」為基本規範,分別規範「第二字」與「第一字」,故本系統區分為二。依據文獻,換頭術針對第一、二字建立起平聲、去上入聲之二元結構與粘對交迭的規則,已顯露出過渡至平仄律的傾向。相承術因無法形成具體規範,故本系統從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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拈二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二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二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○●○○◎,○●○○●。○●○○○,○●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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換頭第一字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一個字不可同仄(包括上、去、入聲),同平聲者為合格。
●○○○◎,●○○○●。●○○○○,●○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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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腰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三字不可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,同平聲者為合格。
○○●○◎,○○●○●。○○●○○,○○●○●。
圖例說明:
○:代表單一漢字
●:代表韻腳
◎:代表可押韻亦可不押韻之處
●●:代表遵守平仄律中不同聲的規範
●●:代表遵守四聲律中不同聲的規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