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例
一、本資料庫所收資料是以1999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、胡厚宣先生主編之《甲骨文合集材料來源表》(上、下編)為基礎。此表包括合集號、著拓號、選定號、重見號、拼合號、原骨拓藏及備注七項,底下分別說明。
二、合集號:為《甲骨文合集》圖版之編號。《甲骨文合集》的圖版是以一片甲骨實物為一號,依照《甲骨文合集材料來源表.上編》,本資料庫共收錄由1至41,956號之甲骨圖版材料來源狀況,其體例又區分為底下三種:
- 當一片甲骨僅一面有文字者,不特別標注部位,僅標合集號碼。例如合集號「1」。
- 當一片甲骨的正、反,或正、反、臼均有文字者,則編為同一號,並注明正、反,或正、反、臼等部位。例如合集號「14正,反」、「390正,反,臼」。
- 當某些甲骨實物彼此間能互相拼合者,則直接拼合,編為同一號;若無法直接拼合,且知屬同一片實物者,則共編一號,加上甲、乙、丙、丁等字樣表示分開排列之各部分。例如合集號「538甲、乙」、「113正甲、乙,反甲」。
三、原骨拓藏:指原物現藏單位,每個單位以簡稱代替。例如合集號「6」之原骨拓藏「史語所」即為「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」之簡稱;合集號「4」之原骨拓藏「北圖」,為「北京圖書館」之簡稱。詳細的對照表請參見附錄「拓本和現藏簡稱」。
四、著拓號:為《甲骨文合集》所收甲骨圖版之最早著錄書,或未曾著錄而由《甲骨文合集》所採用的拓本號。其體例又區分為底下三種情形:
- 著拓號依原書或原拓本編號列入,例如合集號「2」之著拓號為「粹866」,參考附錄「甲骨著錄書及簡稱」可知,此著拓號代表《殷契粹編》之866號。
- 若原書僅收一面,或未拓全,則在()內注明。例如合集號「5」,其著拓號為「前7.30.2(不全)」,表示未拓全;合集號「67正,反」,其著拓號為「簠游36(正)」,表示此著拓號僅收正面。
- 有拼合者,在著拓號後加上「+」符號,表示此著拓號可與拼合號拼合,並對應至同一合集號。例如合集號「15」,其著拓號為「甲3452+」,拼合號為「3538」,表示《殷虛文字甲編》之3452和3538號可拼合為同一號。
五、選定號:為《甲骨文合集》圖版選用之著錄書或拓本編號。若選定號與著拓號相同,則不另行著錄。例如合集號「99」的著拓號為「乙6343」,選定號為空白,即代表該選定號與著拓號相同;合集號「96」的著拓號為「乙2260+」,選定號另著錄為「丙185」,即表示該選定號與著拓號不同。
六、重見號:為該甲骨圖版在其他著錄書或拓本之重見者,按出版年月先後順序列入。例如合集號「2714」,其選定號為「考孫17」,另有重見情況為「鐵零42,續存下452」。
七、拼合號是《甲骨文合集》圖版之拼合情況,如被拼合部分與著拓號之書名同為一書,則省去書名簡稱。當該圖版有正、反和甲、乙、丙、丁等情況,分別以( )及[ ]區別之,其體例可區分為底下幾種狀況:
- 正反皆有拼合者,以[……+……(甲),……+……(乙)](正), [……+……(甲),……+……(乙)](反)表示。
例如合集號「270正,反」,其著拓號為「乙4864+(正)4865+(反)」,正、反面均有「+」號,代表正反均有拼合者,且拼合號省去書名,可知為同一本書,為《殷虛文字乙編》的:「7758(正)7759(反)」。
著拓號正面之「乙4864」加上拼合號之「7758」,為此圖版正面之拼合,著拓號反面之「乙4865」加上拼合號之「7759」,為此圖版反面之拼合。
- 僅一面有拼合者,以「……+……(甲),……+……(乙) 」表示。
例如合集號「1670」,其著拓號為「乙4422+」,拼合號為《殷虛文字乙編》的「4462」。
- 《殷虛文字》甲、乙編及丙編之被拼合片無編號者以「0」表示,如[……+0]。
例如合集號「226正,反」,其著拓號為「乙921+(正)922+(反)」,拼合號為《殷虛文字乙編》的[1091+1483+0](正)[1092+0](反)。在拼合號中標示為「0」者,即是《殷虛文字乙編》之無編號者。
- 正(反)面有編號,反(正)面借用正(反)面之編號,加()號。其中多於一片者,以(……等)表示之。如[……+……](正),[ ……+(……等)](反)。
以合集號「248正,反」為例,其著拓號為「乙2139+(正)2140+(反)」,選定號為「丙41(正)42(反),拼合號為《殷虛文字乙編》的:「[6719+7016+7201+7509](正)[6720+7202+7510+(7016)](反)」。
在其反面之拼合號中,「(7016)」為借用正面之編號。因當初《殷虛文字乙編》只有收入「乙7016」正面,並沒有收「乙7016」反面拓本,但《殷虛文字丙編》在綴合之後,發現「乙7016」可與其他片拼合,且正、反兩面皆有拼合,但當初既無「乙7016」反面之拓本,故借用正面之編號代替,並以( )包起表示為反面借用正面編號的情況。
- 被拼合片當中有一部分,另有其他重見者,以[……+……]( )(正), [……+……]( )(反)表示之。
以合集號「456正,反」為例,其著拓號為「乙1941+(正)1942+(反)」,選定號為「丙502(正)503(反)」,拼合號為《殷虛文字乙編》的:「[2236+3327](丙106)(正)[2237+(3327)](丙107)(反)」。
其中選定號「丙502(正)503(反)」,為《甲骨文合集》所選用,拼合完整之圖版。拼合號之後的「(丙106)」為「乙1941」加上「乙2236」,僅為正面圖版之一部分;「(丙107)」為「乙1942」加上「乙2237」,僅為反面圖版之一部分。
-
僅有一片被拼合,該被拼合片有多次重見者,以……(……,……,……)表示之。
以合集號「195」為例,其著拓號為「鐵59.1+」,拼合號為《鐵雲藏龜》的:「175.1(書3,京人283)」,其中「鐵59.1」可與「鐵175.1」拼合。拼合號「175.1」之後的 (書3,京人283),代表「鐵175.1」另有其他重見者,分別為「書3」和「京人283」。
八、備注:用以注明《甲骨文合集》之失誤或補充資訊,其中《甲骨文合集》重複收錄者以[ ]表明。例如合集號「6976正,反」,其著拓號著錄為「契758(甲)637(乙)」,在備注則注明:「合集誤甲乙為正反」。